“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中国经济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中国经济法
                                        史际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上传时间:201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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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引言
    中国官方最高教育管理机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经济法定为法学的14门二级学科之一。经济法在中国是法学本科必修课,各主要高校法律院系包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招收经济法学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经济法在一国的地位和作用,是该国对经济进行调整的方式和作用所决定的。尽管对经济的概念和存在尚有争议,但中国法学界的一个共识是:经济法是与国家直接参与社会再生产过程、对经济进行干预和调控密切相关的一类法。
    因此,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达,是中国摆脱旧的行政性人治经济,致力于加强法治和建设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的产物。
    二、 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中国经济法的产生
    在计划经济时期,中国对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调整,主要是通过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的非公开文件,各级党政机关下达命令、任务并通过行政指挥来进行,长此以来,造成经济停滞,人性懒散,整个社会管理松弛。为此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实行改革开放,加强经济法治。随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0年)、"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1980年5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学者对经济法进行研究,从1980年起在高校陆续开设经济法课程。
    前苏联和日本的经济法理论,对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发生了很大影响。
    民法在中国长期不彰,也是经济法能够迅速兴起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中国经济法的社会根源
    经济法既以国家对经济的参与 、组织管理和干预调控为前提,同时又要求国家的这些行为主要依靠具体经济制度设计、产业政策和指导性计划、契约、企业 、 利率、价格、税制和税率、公开市场操作等经济手段来实现,否则,对经济的法律调整就只需由民法和行政法扮演角色,而无经济法存在的余地。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趋向和政府主导经济发展、直接操办重要产业的历史传统,是中国经济法的深厚社会根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表现为公有暨国有主体在社会投资经营中占主导地位。
    古代的"官工官商"和近现代由国家而非民间主导的现代化进程,使得财政法、产业政策法、国有企业法等在经济调整中的作用远甚于一般市场经济国家。
    三、中国经济法的主要成就
    (一)、经济法体系趋于完备。经济法学者也积极参与了其研究制订过程,如中共中央文件和《公司法》中关于法人财产权的规定。
    (二)、在借鉴国外的学说、实践并结合中国实际的基础上,取得了相当的研究成果。如关于经济法是公私法相融合、主客观相统一的法,关于财政法作为宏观调整法,关于国有企业法和行政性垄断及其规制的研究等。
    (三)、经济法与法学教育彼此相长,为中国的经济和法治建设培养了大批专业人才。不仅各高等法律院系开设经济法原理(概论)、经济法总论(基础理论)、财税法、金融法、企业和公司法、竞争法等课程,而且全国各高等财经院系也设置了经济法专业,开设各种经济法课程。在本专科教育的基础上,中国分别自1984和1994年开始招收经济法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培养了一大批经济法学专业的法学硕士和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