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规与职业道德》课程教案

授课章节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授课学时

14

讲授方法

多媒体方式教学,理论讲解,案例分析

教学条件

教室要求/教具等

多媒体教室

教学目标

通过本章节的教学,使学生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必需的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较强的工作岗位适应能力、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

1、掌握会计法律体系的构成,理解法律、法规、规定之间的关系。

2、了解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掌握会计核算与监督的主要规则;

3、掌握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主要规定;

4、识别违反会计法的行为与责任后果;

 

教学重点、难点:

1.重点:

会计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

2难点:

会计核算的法律规定、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支付结算、会计职业道德实施。

教学要点: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及其构成

1)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2)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内容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1)会计工作知道主管部门

2)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3)会计人员的管理

4)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责任

第三节 会计核算

1)会计核算的原则

2)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3)会计核算的内容

4)会计年度

5)记账本位币

6)填制与审核会计凭证

7)登记会计账簿

8)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9)财产清查

10)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节 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2)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3)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会计机构的设置

2)代理记账

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4)会计从业资格

5)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6)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7)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8)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第六节 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的概念

2)违反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案例分析

 

思考题/作业:

1、讨论什么是会计法律制度?

2、讨论会计法律制度的三个层次之间的关系?

教学小结: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及其构成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1会计的本质

   对单位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并通过所提供的会计资料作出预测,参与决策,实行监督。

会计的基本职能: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2会计法的含义

广义: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等。狭义: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立法程序颁发施行的会计法律,即《会计法》

3、《会计法》的制定通过、修改、再次修订。

1985 121  1993年12月29   1999年10月31

3、会计法律制度的含义

由于处理各种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来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这包括国家在内的各方面利益关系者得客观要求。因此会计法是调整经济关系中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内容

1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19991031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会计法》。《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2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其制定的依据是《会计法》。包含:《总会计师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1)会计规章

会计规章是指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国务院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

2)会计规范性文件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发布的制度方法。

会计规章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规章制度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会计行政法规。

 ①《企业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38

具体会计准则包括: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财务报告准则

②《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是企业会计准则的补充

③《企业会计制度》

④《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⑤《小企业会计制度》

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特别提示]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于制定的对象不同,其制定机关也是不同的,其适用范围也是不同的。

地方性会计法规: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如:《深圳市会计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补充知识]                                                    

制定的机关:限于省一级和计划单列市人大及常委会

计划单列市: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注意县以上财政部门的管理职权规定,主要就是体现这部分的内容。

3、其他管理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监督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六部门协作管理。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2.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2)总会计师: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3)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2、特例:

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②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负责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④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1、单位负责人:

1)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2)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注意:单位负责人并不是指具体经营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如:公司制企业的总经理。

2、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3、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案例分析:

A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91月接到市财政局通知,市财政局将本该公司的会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余某不以为然,认为A公司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应当受《会计法》约束,财政部门无权对A公司进行检查。

分析:A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余某的观点是否正确?

解析:不正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当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在中国经营业务,根据《会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的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中外合资企业属于在中国注册的法人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因此无权拒绝检查监督。 

 

判断:

1、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应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错 )

2、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方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错 )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原则

1、真实性要求;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资料可靠

2、相关性要求;

3、明晰性要求;

4、可比性要求;

5、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要求;

6、重要性要求;

7、谨慎性要求;

8、及时性要求。

二、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1、依法建账

1)依法建账,是建账的最基本要求。

包括:《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2)建账内容:

2、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                                    

1)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提问]这体现了会计核算的什么要求?

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3、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1)会计资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生成和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3)对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

4、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收入确认方法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存货计价方法

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方法

外币折算的会计处理方法

5、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特殊可以使用一种民族文字或一种外国文字

6、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

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会计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所使用的会计软件和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会计核算的内容:

会计核算的内容:指应当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

内容: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流动性最强的资产)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资本、资金的增减;

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四、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自公历111231止。这是《会计法》对我国会计年度的规定。每个会计年度还可以按照公历日期,划分为半年度、季度、月份。

五、记账本位币:

1、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2、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单位在选择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时,必须遵守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原则,而且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3、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以人民币反映     

六、填制与审核会计凭证

1、会计凭证,是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

2、会计凭证的分类:

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

1)来源:外来、自制原始凭证;

2)手续及内容:一次、累计、汇总凭证;

3)格式:通用、专用凭证;

记账凭证:

1)反映经济业务:收、付、转凭证;

2)填列方式:单式、复式凭证

3、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4、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5、原始凭证的审核内容:

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

6、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

①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②所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

③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④开具单位应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补充知识]

1)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2)对特殊原始凭证的处理: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2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而非复制件)的其他应负担的单位。

7、记账凭证,是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记账凭证必须根据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进行编制。

8、编制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1)记账凭证是登记会计账簿的直接依据。

2)基本要求:①连续编号。②记帐凭证可以汇总填列,但是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到一张记帐凭证上。③记帐凭证一般附有原始凭证结帐和更正错误凭证除外,并注明原始凭证张数。④凭证填制错误,重新填制。已经记帐的凭证出错,按照红字凭证冲销的程序来处理。⑤记帐凭证空行要注销。

3)编制要求;

4)审核内容。      

七、登记会计帐簿:

1、会计账簿是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用来序时地、分类地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簿籍,是会计资料的主要载体之一,也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2、设置会计帐簿的要求:

总账:订本式、活页式

明细账:订本式、活页式、三栏式、多栏式、数量金额式

日记账:订本式——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其他辅助帐簿:(备查帐簿)

登记会计帐簿的要求:                                         

1)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            

2)会计账簿必须按照记账原则进行。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4)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5)禁止账外设账。  

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九、资产清查

 帐实相符、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

十、会计档案管理

1、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

会计凭证类、会计帐簿类、财务报告类、其他类

2、会计档案的归档和移交:

1)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时由本单位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或指定专人管,出纳除外)

2)会计档案原件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3、保管期限:

35101525年(注意最短期限、最长期限)

4、销毁:

基本程序和要求:

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专人负责监销;

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未结帐的,建设期的)

保管期满但尚未结请的债务债权原始凭证,不得销毁。

②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四节  会计监督

案例分析:

1、某公司从外地购买了一批原材料,收到发票后,在与实际支付款项进行核对时发现发票金额错误,经办人员急于休假、交接工作,又一时找不到销售方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因此自行在原始凭证上进行了更改,写明情况并加盖了自己的印章,拟作为原始凭证锯此入帐。

分析:有无不妥之处。

解析:公司经办人员自行更改原始凭证金额的做法不妥。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本题经办人员应找到销售方重新开具发票,或委托交接人代办。

2、判断:

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对)

《会计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

会计监督体系“三位”: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

                     政府监督、

                     社会监督、

“一体”:指各层次监督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总括:

内部监督的本质是内部控制;

社会监督是对内部监督的再监督,其特征是监督行为的独立性和有偿性;

政府监督是对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再监督,其特征是强制性和无偿性。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概念: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主体是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注意]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机构控制和职务控制的基本要求。

2)各种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业务处理程序控制的基本要求。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财产安全控制和会计信息控制的基本要求。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方法和程序应当明确。——内部审计控制的基本要求。

4、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1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务实施监督。

5、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1)《会计法》规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内容:

职责明确、相互制约、严格程序、如实记录、定期检查

2) 内部控制的目标:

保护单位财产、检查有关数据的正确性和可靠性、提高经营效率、贯彻既定的管理方针

3)内部控制的基本结构:

控制环境、会计系统、控制程序、

4)内部控制的基本方式:

① 组织规划控制

A不相容职务的分离; B组织机构的相互控制

授权批准控制

预算控制

财产保全控制  分类:接近控制和定期盘点控制

风险控制  分类: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内部报告控制

电子信息技术控制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概念: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1)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范围: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具体包括: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各单位会计账簿的设置是否符合唯一的原则,是否存在账外设账行为;各单位是否存在设置虚假会计账簿的行为等。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各单位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各单位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相符,是否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各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等。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概念:

2、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3、对社会监督的保护和再监督:

A、会计师事物所的审计活动以及单位个人的检举权受到保护。

B、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物所的审计报告进行再监督。

4、被审计单位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

会计责任、审计责任     两者不能相互替代、减轻或免除。

[案例分析]

某公司2008年制定了内部控制制度,其要点如下:

为提高工作效率,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和资金调度等事宜统一由总经理审批;为方面与供货方的合作,公司划拨给采购部门专项资金,由采购部门自行与供货商结算货款;加强对成本费用的管理,由主管公司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编制成本费用预算,在实际执行中各成本费用也需要其审批,超过预算的成本费用经其批准后会计人员即可支付。从内部控制的角度分析该公司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无不当之处。

解析:

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点不符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基本原则。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和资金调度由公司总经理统一审批不符合授权批准制度的控制要求,存在授权不当或违反集体决策审批的情况。采购不满及其人员直接支付货款的规定违背了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成本费用预算的编制、审批由副总经理1人负责,违背了预算编制、审批应相互分离的原则。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1、《会计法》对各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和如何设置会计机构,提出三个层次的原则:

1)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2)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主管人员;

3)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取决于三个因素:

1)单位规模的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3)经济管理的要求。

二、代理记账:                                                    

1、代理记账的概念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即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设立代理记账应符合的条件:

1)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3、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4、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5、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6、代理记账的监督检查

7、代理记账的法律责任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1、会计机构负责人的概念

2、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会计法》对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根据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还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四、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接受培训

1、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岗位):

[看书]61----62

3、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

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

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得少于24小时。

五、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

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

会计师为中级职务;

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三个级别。

1)中、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2)高级会计师评审的基本条件

3)高级会计师评审的专业条件

①专业技术水平②工作能力。③工作业绩与成果。

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遵循“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

3、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私营企业除外,不实行回避制度。

2、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4、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八、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1、应当办理交接的情形: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2、交接的基本程序

1)做好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

2)专人负责监交

3)交接后的相关工作

4)交接人员的责任(谁经办,谁负责)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1、含义:

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

2、形式: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形式。

二、法律责任的种类

1、行政责任

1)含义: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2)《会计法》规定的行政责任有两种形式,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行政制裁措施

2)行政处分——法律制裁

2、刑事责任

1)含义: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对犯罪分子依据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

2)分类形式:犯罪、刑罚

3)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据《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分子进行制裁。

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3、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同,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行政责任是一般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

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

3)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三、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根据《会计法》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包括: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情况的行为。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2、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整改、罚款、给予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违反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私设、不设、变更、毁损,未按规定:单位:3,000—50,000;个人:2,000—20,000元。

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未按规定:单位:5,000—100,000;个人:3,000—50,000元。

授意、指使、强令他人,未按规定:5,000—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