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发〔2009〕167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开展、取得实效,依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8〕1号)和《安徽高等学校省级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8〕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工程”以提高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鼓励特色、重在改革”的原则,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教育质量和整体实力。
第三条 “质量工程”包括示范应用型本科院校、重点学科和特色专业建设、教学团队和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精品课程和数字图书馆建设、实验实训实习基地建设、教学改革研究与教学成果奖励、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教学评估与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设等八个方面内容。本办法所称“质量工程”项目为以上八个方面规划建设项目。
第四条 “质量工程”资金来源为上级拨付和学校资助等。资金管理按《安徽科技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专项经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质量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全面领导“质量工程”工作。教务处负责“质量工程”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
(二)提出立项方案,组织项目评审;
(三)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
(四)编制“质量工程”年度进展报告,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第六条 “质量工程”项目承担学院或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上级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统筹规划,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投资和预期目标。
(三)统筹安排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接受上级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五)每年12月中旬前,向学校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七条 “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三)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
(四)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八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教学院(部)须提交书面申请逐级报批。
三、申报立项
第九条 依据年度“质量工程”项目指南,采用各单位自愿申报和学校指定申报方式申报各级“质量工程”项目。具体项目申报立项程序如下:
(一)学校发布或转发项目指南;
(二)各教学单位或相关部门根据项目指南的要求申报项目;
(三)学校受理项目申报工作,组织项目评审,审批校级“质量工程”项目,择优遴选上报省级或国家“质量工程”项目。
四、检查验收
第十条 教务处、财务处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对“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校级检查和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按规章制度给予单位或个人处理(分),或向上级建议更换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中止或撤消项目。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学校、上级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周期根据各类项目要求确定,建设期满需要接受验收。验收采用项目负责人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学院、学校审核材料和实地验收结合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经学校验收后,向上级提交验收材料,并接受上级验收。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取消其“质量工程”项目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适时对“质量工程”项目进行整体评价。通过整体评价“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五、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教学院(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提出修订意见。
安徽科技学院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