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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参考) | |
作者:sksgzs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4-14 16:47:18 文章录入:sksgzs 责任编辑:sksgz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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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参考) 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应着重考虑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第二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参照同期滁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学习生活及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综合进行。 第三条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等三档。 (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家在农村,生活以农业为主,且家庭经济收入明显偏低的; 2.父母一方下岗(失业)且家庭经济收入明显偏低的; 3.家庭成员中有两个及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且家庭经济收入偏低的; 4.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遭受一定损失的; 5.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父母双方下岗(失业)且无固定经济来源的; 2.单亲或父母有残疾或父母年事已高,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3.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 4.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者; 5.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特困生):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2.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的; 3.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或其本人突遭不幸(如突发严重疾病或严重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4.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的; 5.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有经常吸烟或酗酒等不良习气者; 2.节假日经常自费外出旅游者; 3.无故在公寓外租房住宿者; 4.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5.自购高档电子产品者; 6.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7.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8.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经商、投资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第五条特殊困难学生、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总数原则上不设比例,根据每年实际情况,依据量化民主评议分数由高到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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