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技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硕士专业学位按国家批准的专业类别授予。

第三条  凡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在技术推广、开发、农村发展相关技术、管理或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方面做出成绩,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规定的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已达到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可按照本规定,向我校申请授予专业学位。

第二章  学业要求

第四条  申请硕士专业学位者应当在2年内修完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学位课和选修课,获得34学分以上,且学位课成绩达到70分、选修课成绩合格。

第五条  在学校及导师安排指导下,在行业企业或生产一线参加不少于1年的实践研究,并取得实践教学环节的8个学分。

第六条 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具体要求详见《安徽科技学院全日制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章  学位授予

第七条  申请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将申请学位所需材料提交所在学院硕士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对材料进行初审,并给出意见。

第八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一)授予硕士专业学位人员登记表;

(二)学位论文及电子文档;

(三)个人培养计划及硕士课程考试成绩;

(四)导师(校内及校外)对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

(五)论文评阅人的评审意见;

(六)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

(七)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票;

(八)硕士专业学位申请表;

(九)学位论文评阅修改登记表。

第九条  校硕士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分委员会的意见进行审查,确定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名单,由学校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第十条  校硕士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分委员会会议均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且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员赞同,评定结果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学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经学校硕士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6-13 11:13:55